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1〕1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0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推动高新区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好高新区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的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着力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高新区认定要按照“高”和“新”的要求,坚持创新资源要素集聚、科技经济结合紧密、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认定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 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 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 建立管委会,依法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产业优势突出。 1. 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 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不低于70%。 3. 制定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园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 4.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创新体系完善。 1. 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 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产值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50%,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50%。 3. 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拥有5个以上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4. 建有5个以上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 5. 建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6. 建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省辖市、县(市)平均值。 7. 建有服务科技创新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科技和金融结合紧密。 8. 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对外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活跃。 (四)保障措施有力。 1. 所在地政府应把高新区建设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牢固树立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建立与发展规划相配套的统筹机制,出台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资源,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 园区管理机构健全,设置科学精简高效,管理职能明确,拥有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设有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内设机构,能为创新创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政府申请建设高新区的请示。 (二)园区发展基本情况。 (三)拟建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高新区建设实施方案。 (四)其他相关附件: 1.园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关于土地利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3.所在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拟建高新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清单。 5.园区近三年主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指标。 6.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高新区认定程序: (一)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申请建设高新区的请示。 (二)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统计局等部门办理。 (三)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统计局按照职能分工提出审核意见,由省科技厅汇总。 (四)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统计局等组织专家对拟建高新区开展考察和论证,提出认定建议,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政府审定并批复。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对高新区总体发展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建立高新区争先晋位机制。 第九条 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应会同省统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新区进行评估,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创新能力、发展质量、支撑能力、综合指标4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评价指标总权数100,对应总分数100分。 第十一条 高新区应做好指标数据的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区域范围为高新区实际管辖面积。 省统计局负责指标数据的采集、核准、汇总、测算,各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向省统计局提供指标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区的协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方案,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是高新区的领导机关,负责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制定本地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升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水平。 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政府采取“一区多园”“托管”等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扩展高新区管辖范围和发展空间,建立联动发展机制。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参照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制定本地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 第十五条 打造高新区“高”和“新”品牌。高新区要设立统一标识,建设创新发展综合展示平台,搭建高质量门户网站,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宣传作用,不断提升高新区社会影响力,树立高新区创新发展形象。 第十六条 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高新区动态管理的依据。按照高新区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对评价位次上升且排名前二分之一位次的高新区在项目申报、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创新发展;对评价结果位列全省后两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位列全省后两位的高新区按有关程序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南省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 2. 河南省高新区评价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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